一、疏散区。
1.1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建筑物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和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
1.2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建筑物(含交通隧道)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b.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
c.避难层(间)。
d.直升机停机坪。
1.3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a.楼梯间(包括开放式楼梯间、封闭式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b.室外楼梯。
1.4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a.消防控制室。
b.消防泵房。
c.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d.为消防系统提供自备发电机房和电池室。
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照明要求。
建筑物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不得小于通道宽度的1/2,
2.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的水平照度不得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得低于0.5lx
3.楼梯间地面中心线的水平照度不得低于5.01x。
4.疏散区中心线地面水平照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得大于40:1。
5.避难场所和拥挤场所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得低于1.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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