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智能疏散系统设计要求。
一、一般要求。
电池组初装容量,100m及以下建筑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min。
二、供电设计。
1.平面疏散区供电。
平面疏散区供电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主电源为树干或放射性,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装置;多个防火分区可设置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各防火分区应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电路。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配电装置单独设置在2000㎡以上的防火分区;应急照明电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得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得超过16层;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配电装置总面积不得超过4000㎡,地铁隧道1/2,道路交通隧道不得超过500m。
2.供电垂直疏散区及其扩展区。
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域可根据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采用垂直配灯;每个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垂直疏散通道和扩展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配电装置。
3.避难层和航空疏散场所。
变配电站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由变配电站放射式供电。
4.消防区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室、发电机房、电池自备电源室、消防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控中心机房等火灾值班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地板配电室(室)等火灾无人值班场所不得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电路。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电源电路工作电流不得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电源电路工作电流不得大于5A;各应急电源电路配置的灯具数量不得超过6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通过应急照明配电装置配备消防应急灯;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配电电路无剩余电流动作扣保护装置。疏散区域的应急工作电压除高空间外,均为安全电压。
6.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应急照明配电装置。
输出电路不超过8路;使用安全电压时,各电路输出电流不超过5A;使用非安全电压时,各电路输出电流不超过16A。
三、设计非集中控制系统。
1.系统应急转换。
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方,系统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移到应急工作状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方,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系统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设计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配电装置。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控制装置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控制装置设置在值班场所。集中设置电池组系统,可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分散设置电池组的系统可以手动控制每个电池组和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四、集中控制系统的设计。
1.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模式。
在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相应的火灾应急灯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电源集中控制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中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及其他附件转换。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中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装置、相应的消防应急灯等附件转换。
2.设计应急照明控制器。
当系统中只有一个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场所;当系统中有多个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主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室等场所。各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应急灯等设备总数不超过3200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中断后至少工作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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