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范:
1.防护等级。
隧道潮湿场所不低于IP65;
电气竖井不低于IP33。
2.设置位置。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室或电气竖井内。
3.功率要求。
根据系统的类型和规模。灯具及其配电电路的设置。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件和设备的散热能力应选择适合电压等级和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5kW;电缆井中设置的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
4.集中控制系统供电。
在集中控制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电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由消防分区供电。同一消防分区的楼层。隧道间隔。地铁站台和车站大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
5.非集中控制系统供电。
在非集中控制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由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6.输出回路数。
A型不应超过8回路;B型不应超过8回路。
7.沿竖井为不同楼层供电的层数。
公共建筑不得超过8层;
住宅不得超过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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